107.12.01轉身面對愛:法定通報傳染病議題(衛保組侯國代)
日 期 |
107.12.01 |
出 差 人 |
衛保組侯國代 |
會議名稱 |
轉身面對愛:法定通報傳染病議題 |
地 點 |
淡江大學台北校園D223階梯教室 |
一、會議內容摘要:
此次會議主要是助人工作者在工作場所(學校或醫院),都會遇到與疾病相關的議題,截至107年10月國內本國籍HIV累積個案數已達37,602人,10月份通報人數180人,發病數86人。其中HIV通報個案年齡15-24歲49人(27.22%)、25-34歲70人(38.89%),故各級學校單位的第一線處理人員,為了因應目前年輕世代逐漸遭遇的改變,助人工作者必須擁有正確的知識及對愛滋感者深度的理解,並且增加對於大專院校內愛滋相關法規規定之知能,方能提升專業深度及廣度。
故此會議邀請社工督導葉珈語社工師及輔大教授蔡春美老師就愛滋病相關法規、政策面與愛滋感染者工作時注意事項來深入探討。
二、心得與建議:
這次的愛滋研習會十分恰巧在世界愛滋日12月1日舉辦,而且探討的議題較過去探討傳染途徑、藥物治療或是安全性行為衛教宣導等議題較為不同,此次會議是從HIV感染者的就學、工作、居住、法規等面來探討愛滋感染者的權益。政策上針對HIV染者居住、就學、就業訂有保障條例但是往往在現實面上HIV感染者卻偶爾需面對困難的處境。以居住而言,「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第二十三條載明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然而在現實層面上,許多年長的HIV感染者在需要長期安養住所時往往遭養護機構拒絕,目前已設置的13家愛滋感染者照護示範機構,但對目前所需往往一位難求。愛滋感染者全促會社工曾經替一位感染者尋找安養照護機構,撥了50間機構沒有一間機構可以收一位愛滋感染者,可見現今的安養機構對於愛滋感染者還是秉持拒絕的態度。
雖然在現今科學的數據顯示出 U=U( 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 ) (測不到病毒量 = 不具傳染力),但是在科學證據領先法律的時候,HIV感染者還是得面對困境。而這些困境不是只會出現在居住,甚至在就學或就業都會面臨到。
會議中討論到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第21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在2012年曾有HIV感染者隱瞞自己身分而與人發生危險性行為的案件,因違反第21條而被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但也有個案拿第12/21條來做為脅迫伴侶不得分手或是感情/金錢勒索的工具,而這些都是HIV感染者所面臨的黑暗困境。
過去我也曾是站在評價與觀望的角度去面對HIV感染者,但是隨著時間的增加,工作環境的改變(從醫療機構到一般工作職場),除了對疾病的認識,也認識越來越多的同性/異性戀朋友,甚至其中也有好朋友感染HIV。然而我總是站在排斥的角色是觀看這些,直到有一次和一個同性好同事一同出差,那晚我們的一席話改變了我對同性戀者的觀感甚至影響後續對HIV感染者的態度。他讓我知道同性戀者甚至HIV感染者就和你我一樣善良、一樣會關心你、一樣積極工作。或許現實的社會對HIV感染者仍懷著害怕、拒絕的態度,或許我無法改變大眾對感染者的態度,但是在經過更深入的了解,只能期盼身旁的人可以用正確觀念來面對HIV及帕斯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