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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1-06.01 2018台灣職業傷病診斷通報國際研討會(衛保組侯國代)

107.05.31-06.01 2018台灣職業傷病診斷通報國際研討會(衛保組侯國代)

日        期

 107.05.31~06.01

出  差  人

侯國代

會議名稱

2018台灣職業傷病診斷通報國際研討會

地        點

台北市徐州路17號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101講堂

 

一、會議內容摘要:

此次會議主要是研討台灣職業傷病發展10年來的成果與展望,以及國外職業傷病的研究發表。會中邀請了英國、韓國、日本與台灣的職業傷病專家學者發表該國傷病通報制度以及職業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其中台灣學者亦由北、中、南不同的區域探討區域性的職業傷病議題,尤其以職業傷害通報與補償及職業性精神疾病兩大議題在會議中引起會議中的討論。

 

 二、心得與建議:

此次會議中較引起我興趣的主題是國衛院郭育良教授所發表的職業性精神疾病的探討。郭教授的研究發現,一千四百多位的職災勞工中,有20%出現心理評估異常、7.5%有創傷後症候群或是重鬱症,這些是勞工在職災後復工或重建時所面臨到的問題,也導致勞工復工困難。

由於精神疾病不像其他身體疾病,可以透過明確的理學檢查或是醫師的主觀認定來診斷,或是透過心理壓力來進行職災認定的評估。職業性精神疾病的職業災害對於目前的職業災害認定與補償都是極大的挑戰與困難。由於心理壓力職災會牽連到醫學、法律、社會價值,因此不論國內外都對精神問題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有所討論。在過去勞動部並未將心理壓力視為職業性疾病,直到2007年至2016年發生三起案例,才在2016年公布「職業相關之創傷後壓力徵候群認定參考指引」,作為判定依據。

然而即使勞工被判定因工作心理壓力導致職業災害,在職災補償的程序上對勞工及家屬更是一條漫長的路。由於勞工對於職業災害補償可依據《勞基法》、《勞保條例》與《民法》三種法條取選擇職災補償認定,然而大多數勞工對於職災保險法條的不熟悉或未知,在選擇哪一項法條來進行職災補償認定已是困難重重,更何況法定的補償給付往往低於醫療及照護費用,迫使勞工或家屬必須再走上民事訴訟,以求雇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多數的勞工在與資方訴訟多年,也少見能有得利。

因此,除了學者積極推動《職業災害保險法》的單一法案外,強化勞工對於《勞基法》、《勞保條例》與《民法》三種法條的知能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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